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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这些政策能帮上你吗?


 
 

保经营  稳发展

惠企政策  共克时艰

 

高新区层面

 

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就业创业人员开展一系列补助政策,推行不见面审批,助力小微企业共克时艰:

1、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按每招用1人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2000元。咨询电话:88785703

2、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按时为其缴纳社保费的,给予企业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咨询电话:88785703

3、作为首次创业担当法人的创业者可申请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2.4万元。咨询电话:88871235

4、2013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的的小微企业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每个岗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咨询电话:88871235

5、本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咨询电话:88871235

6、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20万,贷款期限最长2年,政府全额贴息。咨询电话:88871235

7、在本市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独立经营场地,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咨询电话:88871235

8、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补贴。咨询电话:88871235

9、择业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每人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补贴3000元。咨询电话:88871613

10、对符合条件的十大千亿产业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1000元。咨询电话:88785703

11、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介绍成功就业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一次性300元。咨询电话:88871532

12、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咨询电话:88871613

13、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后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咨询电话:88871613

14、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500元。咨询电话:88871613
 

济南市层面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个月房租免收、4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根据其减免费用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助。

2、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3、落实国家开发银行应急专项贷款20亿元,年利率3.3%。

4、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可申请困难减免或延期缴纳。

5、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6、缓缴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企业,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依据《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和应对疫情保障城乡建设“12条”。

山东省层面

 

1、山东省暂停受理2020年2月份企业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申报和缴纳业务。2020年2月份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纳业务的恢复时间、已缴纳2月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另行通知。2月以前申报的社会保险欠费仍应按规定缴纳。

2、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4、加大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到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放宽到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5、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 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 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以上政策详见《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 号)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社厅《关于暂停缴纳2020年2月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国家层面

 

1、国务院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2、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措施。免,就是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的期限不超过5个月,湖北省可以将免征的范围扩大到各类参保企业。减,就是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缓,就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 年 12 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依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 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 号)规定。 

6、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 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规定。